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内对外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借款,对会计来说,如果处理不好,也会有税收风险的存在。
Part 1 企业借款给个人
不少企业存在借款给个人的现象。如有员工向公司预支款、也有投资者向所投资的企业借款等,有人认为这些借款与税无关,真的如此吗?会不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一)企业借款给股东的风险
企业借款给股东,要注意防范个税风险!
根据规定,企业借款给企业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或年度终了)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款项,应视情况按规定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如果公司股东借钱是为了自己使用,不是用于公司经营需要,不及时归还,就需要交纳个税。
其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借款,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图所示:
风险提示:会计赶快自查一下账面上是否有股东个人大量借款,许多企业存在股东借款情形,而且挂账时间不止一年以上,甚至三五年之久,但并没有用于任何公司的生产经营,殊不知,税务风险已经来到了你的身边!
(二)企业借款给员工(非股东)的风险
企业借款给员工,要分清是个人借款,还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例如备用金)。如果属于个人借款,员工超期未归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出差向公司借了备用金,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对于企业来说,针对以上税务风险可以这样应对:可以借款,但是要用于企业经营;可以暂借,但不能不还!个人股东或员工借“备用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备用金用过后要及时报销或归还。
(三)企业借款给其他人(非股东非员工)的风险
企业向其他人借款(非股东非员工)并收取利息,其中的利息企业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规定,企业对外借款取得利息,需要按贷款服务来交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
不过还需要注意,如果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注意:企业借款给个人不但存在上述个税和增值税的风险,也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①企业年度内发生了财务费用,又将借款无偿借给股东个人使用,未投入生产经营,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该笔借款中借给股东个人部分,财务费用不予扣除。
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允许税前扣除。
Part 2 个人借款给企业
(一)股东借款给公司的风险
在增值税上,如果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需不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答案是不需要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贷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如果股东借款给企业,收取利息费用,公司向股东个人的借款利率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①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可以税前扣除;
②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企业如果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③取得发票。
(二)其他个人借款给公司的风险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个人利息款的时候,属于扣缴义务人,有义务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企业从个人处取得借款,一般很难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前扣除,会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Part 3 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
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比较普遍,但是仍然有一些风险点值得大家关注一下。
(一)企业之间的借款,取得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
企业之间借款,支付利息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根据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借款利息的发票最好让对方开具普通发票。
(二)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能否在税前全额扣除?
这里要分情况判断:
①是要看借款利率是否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准予税前扣除。
②如果对方公司是企业的法人股东,还要注意债资比的问题。
提示:如果双方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如果双方公司同属一个集团,企业间无偿借款,要不要视同销售呢?
按照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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